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潮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潮环告[2017]1号)
潮法规审〔2017〕13号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潮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潮环告〔2017〕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将对本市范围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执行。“全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在用压燃式柴油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执行。“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和自动档柴油车等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的,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定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检测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机动车所有人应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排气治理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五、本通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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