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发改价〔2016〕234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2016]2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2016]2719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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