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依据、目的和意义
(一)修订背景
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印发《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规〔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且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个别条款需进行修正,为确保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准确性、连贯性,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拟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备案。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5.《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修订《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规定》颁发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明显社会成效,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涉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零发生”,禁燃工作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潮州地处粤东,濒临南海,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近五年风向频率以偏东风为主。随着城市东扩,韩江新城(涵盖湘桥区磷溪镇)延伸为城市中心,城市化及人口密度快速增长。我市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国控点位2个(“金山”点位和“市政府”点位),与常年位于上风区的磷溪镇距离较近,往年春节元宵期间,磷溪镇燃放烟花爆竹易导致空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急剧上升,对国控站点直接造成影响。特别是在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下,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高浓度污染物会长时间滞留,进一点加重空气污染,导致我市站点超标。为此,现将国控空气站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源作为管理控对象,故扩大原《规定》禁燃的区域,把磷溪镇砚峰路磷溪段北溪起点至潮州东大道交界处以西区域(包含砚峰路规划道路及两侧6米控制区),潮州东大道自砚峰路交界处至仙河华侨大道以北区域(包括潮州东大道磷溪段全线及两侧20米区域),仙河华侨大道自潮州东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中心路交界处以西区域(含仙河华侨大道路面及两侧3米路肩),顶厝洲中心路(含中心路)自仙河华侨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学校路、再沿顶厝洲学校路转至东厢堤以北区域(含学校路)列入禁燃区域(详见磷溪镇禁燃区示意图)。
二、《规定》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其他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由各县区自行规定。
(二)名词解释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专属名词,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即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建设用地。
东厢堤东溪段河湖管理范围:河湖管理范围分为四类:有堤防的河道、湖泊;无堤防的河道、湖泊;有堤防的江心洲;无堤防的江心洲。东厢堤东溪段属于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其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潮府告〔2019〕13号)规定,其背水侧护堤地范围为堤脚线起算40米。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和差异说明
1.《规定》第一条中,增加一部法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第七条内容修订的依据。
2.《规定》第二条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表述并明确其他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由各县区自行规定,重新修订为“本市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其他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由各县区自行规定。”
3.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为“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将《规定》第二款“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删除。将第三款“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述范围内属城市建成区的,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中转库)。”及第四款“原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可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重新修订为“为保障安全,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则,与禁燃区域保持一致,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原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在许可证届满前可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属城市建成区的,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4.《规定》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潮州新区建设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烟花爆竹有关规划”的规定,重新修订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潮州新区建设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烟花爆竹有关布点规划。”
5.《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中“禁止个人从外地携带”的规定修订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6.《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为扩大原《规定》禁燃范围,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规定,及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湘桥区政府提出的意见,把磷溪镇砚峰路磷溪段北溪起点至潮州东大道交界处以西区域(包含砚峰路规划道路及两侧6米控制区),潮州东大道自砚峰路交界处至仙河华侨大道以北区域(包括潮州东大道磷溪段全线及两侧20米区域),仙河华侨大道自潮州东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中心路交界处以西区域(含仙河华侨大道路面及两侧3米路肩),顶厝洲中心路(含中心路)自仙河华侨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学校路、再沿顶厝洲学校路转至东厢堤以北区域(含学校路)列入禁燃区域。《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表述,重新修订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种类、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7.《规定》第九条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表述,重新修订为“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因此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2021〕20号)同时废止”,重新修订为“本规定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1日。原《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规〔2024〕1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29日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