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关于印发《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
2025年12月8日
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下称“风险补偿金”)由潮州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用于推动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风险补偿金资金来源主要是:潮州市财政性专项资金,以及向省有关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
鼓励我市各金融机构(包括担保机构,下同)与市、县区、镇各级政府开展风险分担机制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通过直接、间接质押或与融资服务机构商定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其他依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如知识产权证券化等)。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融资指包括银行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办法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参照分类的其他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融资净损失,是指包括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产生不良贷款,经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资金,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参照不良贷款的其他融资净损失。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是风险补偿金的业务指导、监督与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1.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达成开展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风险补偿金账户;
2.负责对金融机构拟给予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核;
3.协同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运作进行监督;
4.承担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5.负责风险补偿金的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二)市财政局
1.负责监管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责任余额;
2.负责核销代偿资金;
3.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风险补偿金运作进行监督,进行绩效考评。
(三)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
配合开展补偿金合作银行的初步遴选工作,定期向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将评估情况作为选择合作银行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要求
(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如有省或其它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规定另行约定。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由省、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出资,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存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事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风险补偿金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二)负责对金融机构拟给予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核手续;
(三)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金融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作为融资风险补偿金的存放机构;
(二)风险补偿金准入企业融资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风险补偿金准入企业不良融资的追收,落实诉讼,经法院出具判决书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办理风险补偿金代偿手续;
(四)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融资,分担金融机构对准入企业融资的损失;
(二)扶持当地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当地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全市企业:
(一)在潮州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时间1年以上,且拥有能作为抵质押物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融资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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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金的运作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企业准入与融资程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业务具体协商确定。
单个不良融资项目的损失,由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按1:1的比例承担。
风险补偿金对单个不良融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的补偿范围包括融资本金、利息以及罚息,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具体由金融机构针对不良融资项目的损失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核,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向金融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对于准入企业融资所产生的损失总额以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的余额为限。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融资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将追偿所获资金按照50%的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
第十八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融资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后,仍无法收回的融资本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确认为不良融资的净损失。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融资由金融机构出具报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不再承担追偿责任。
(二)以审批时点作为终点,重新计算不良融资本金、逾期融资利息及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总金额,由风险补偿金按比例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行文批复金融机构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核销各自融资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补偿金的活动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指定专人管理风险补偿金结算专户和会计账务。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风险补偿金资金池。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风险补偿金操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回有关款项,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区、镇各级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风险分担机制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8日。原《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潮知规〔202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