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潮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做好《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等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潮州市《若干规定》自2024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以来,已建立起涵盖合乘主体资质、服务频次、费用分摊、平台责任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框架,形成了稳定的政策实施基础。有利于保障合乘双方合法权益,巩固已有的治理成果,推动行业规范提质。
二、目标任务
(一)界定属性:明确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属性,与网约车、道路客运等经营性运输严格区分,杜绝“以合乘之名行营运之实”。
(二)规范行为:统一合乘次数、费用标准、信息发布等要求,让合乘行为有章可循,避免无序发展。
(三)强化监管:落实车主背景核查、车辆资质审核、平台动态监管等措施,从源头降低出行风险,保障各方人身财产安全。
(四)优化资源:推动私家车资源合理共享,补充公共交通运力,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助力绿色出行。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第42号)
(三)《潮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潮府规〔2021〕6号)
四、制定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规定》共九条,第一至三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非营利性特征以及合乘行为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的内容;第四至五条主要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和合乘出租提供者的条件;第六条明确了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第七条明确监管部门的处置措施;第八条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九条明确《若干规定》施行的日期和有效期。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合理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收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50%,有效地减少出行成本。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二)分类设置次数:结合本市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额外出行,及潮汕揭三市互通频繁且各地之间距离较短的实际情况,为真正体现“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缓解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的作用,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4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兼顾通勤拼车与公益互助场景。
(三)强化安全保障:要求合乘车辆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平台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及车辆信息核查动态机制,完善投诉纠纷处置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
(四)厘清法律责任:明确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禁止多平台接单、超员合乘等违规行为,避免车主误触“非法营运”红线,消除出行顾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