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2-09-30 10: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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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忠:
你于2022年9月9日17时20分在凤东路涉嫌使用粤VQ5322重型货车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潮交违通〔2022〕00531号)并依法向你送达,拟处罚款贰佰元整(200元),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为证。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