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2025-12-10 16: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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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激励人民调解员办案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潮州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或虽未成功调解但符合本办法规定发放条件的,由县(区)财政给予的补贴。“以案定补”补贴按照“谁调解、谁受益”“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经县(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县(区)司法局建立和完善“以案定补”工作制度,各县(区)司法局制定的实施办法应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应根据矛盾纠纷特点、类型及调处难易程度确定。

第六条 “以案定补”范围为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民事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

下列纠纷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 “以案定补”案件分为简易、一般、疑难复杂和重大特大矛盾纠纷四个类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简易矛盾纠纷:

(一)调解协议标的不足1万元的;

(二)涉案人数为不足5人,且案情简单的;

(三)其他可认定为简易矛盾纠纷的情形,包括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按要求完整填写好简易案件登记表的案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

(一)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涉案人数在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三)其他可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一)涉案标的在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二)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三)案件涉及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经村(社区)调委会调解不成功,申请镇(街道)调委会调解的;

(五)其他经县(区)司法局认定的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特大矛盾纠纷:

(一)涉案人数30人以上的;

(二)涉案标的30万元以上的;

(三)案件涉及3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转的或在发生地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五)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六)激化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发生“民转刑”苗头的纠纷;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案件;

(八)其他经县(区)司法局认定的重大特大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案件补贴标准如下:

(一)成功调解简易纠纷的,每件补贴100-200元;

(二)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三)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300-400元;

(四)成功调解重大特大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500元;

(五)经3次以上调解未成功,但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有相关的调解及证明材料的,每件补贴100-200元;

(六)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每件另行补贴100元。

第十三条 “以案定补”发放条件:

(一)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规范,调解协议已部分或全面履行,或者经3次以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反悔不履行的。

(二)虽未成功调解,但已履行规定调解职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应当制作调解卷宗。调解卷宗材料可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二)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调解笔录;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口头协议登记表;

(四)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卷宗材料。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应当制作完整卷宗。

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完整,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和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结案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划分档次,一案一档规范卷宗制作,并按时向所在地司法所报送。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初审,确保案件真实、程序合法、材料完整,初步确定补贴类别和金额并制表上报县(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 县(区)司法局应成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上报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核定补贴类别和标准。

第十八条 案件审核、补贴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按半年度向司法所报送案件;

(二)司法所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县(区)司法局于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县(区)司法局应及时拨付补贴,确保资金及时发放给调解员。

第十九条 共同调解的案件,以及跨地区调解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由主办调解方申请并注明参与方及工作内容。

因同一事件引发多个纠纷,但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且分别签订调解协议的,可分别立卷按多宗案件申请补贴。

第二十条 “以案定补”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县(区)司法局可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司法所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以案定补”补贴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走访。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以案定补”的相关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

(二)严禁侵占、挪用补贴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补贴,依法依规处理:

(一)侵占、挪用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潮司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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