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12-02 22: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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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规〔202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51129日    


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湘桥区、潮安区枫溪行政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其他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和燃放由各县区自行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为保障安全,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则,与禁燃区域保持一致,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原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在许可届满前可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属城市建成区的,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潮州新区建设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烟花爆竹有关布点规划

第六条  经由我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应事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的,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除下列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磷溪镇,不包括下列区域: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的区域;砚峰路磷溪段北溪起点至潮州东大道交界处以西区域(包含砚峰路规划道路及两侧6米控制区),潮州东大道自砚峰路交界处至仙河华侨大道以北区域(包括潮州东大道磷溪段全线及两侧20米区域),仙河华侨大道自潮州东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中心路交界处以西区域(含仙河华侨大道路面及两侧3米路肩),顶厝洲中心路(含中心路)自仙河华侨大道交界处至顶厝洲学校路、再沿顶厝洲学校路转至东厢堤以北区域(含学校路)。

(二)官塘镇;

(三)铁铺镇。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种类、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因此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12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1221日。原《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规〔2024〕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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