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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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0 13:3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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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

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我局于今年4至5月份开展了第一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建筑业企业93家,其中有26家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开展的第一批核查主要针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用了核查资料、约谈以及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并现场抽查了17家建筑业企业。专业范围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水利水电、装饰、监理等。核查的重点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或银行授信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26家,其中注销资质企业2家。具体核查结果见附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核查发现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部分企业技术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数量。

2、部分企业无业绩。有的企业近几年来无经营,办公场所电话无法联系。个别企业已注销工商登记而未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3、部分企业未按要求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第二条,我局对本次核查的建筑业企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单位)不得承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鉴于本次核查的对象均为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限期三个月内办妥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同时对核查中提出的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问题,也应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第二条的管理规定,作出暂时撤回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理。

(二)对广东省潮州电力服务公司、广东省潮州电力开发总公司予以注销资质处理。

(三)本次未列入核查范围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对照做好整改工作,我局将于7月份开始组织开展第二批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

(四)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负责督促辖属企业落实整改,并于9月17前将辖属企业的整改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附:潮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一一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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