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质[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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