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饶平县某烟花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有关规定案

2024-07-04 23: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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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饶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所城镇人民政府对所城镇辖区内烟花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烟花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核定储量:140箱/140千克)的行为,经现场清点,共计烟花爆竹数367箱(总含药量254.44千克)。

  二、处置情况

  经核实,该烟花店经营者杨某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责令改正,并于2024年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杨某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饶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作出处人民币2800元(贰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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