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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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17:40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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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327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潮府〔20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及《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财社〔201357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四十周岁以上(含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含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人员;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人员,指属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093/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潮办发〔20133号文中重点扶贫开发对象条件制定,以后每年根据市扶贫办重点扶贫开发对象条件作相应调整);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指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八)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交认定申请:
1.《潮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无人就业证明;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出具的家庭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6.被征地农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7.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8.“‘双困高校毕业生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半年以上或提供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并经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退回申请人本人。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三)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认定管理
(一)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对认定对象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开展就业援助服务,要认真审核,杜绝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认定申请。
(三)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
2.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
3.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4.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5.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予受理通知书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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