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1-12 09: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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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金规2025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市财政局    

2025年1111日   



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设立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为潮州行政辖区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贷资金总规模1亿元,分期筹集,由市财政局和市财政局所属国企筹集资金设立。首期资金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委托市财政局所属全资国企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转贷资金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运营机构”)。转贷资金运营结束后,结余资金(含本金、资金使用费、利息)按原渠道退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分工

第四条 立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金融工作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人行潮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转贷资金运作、审议转贷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管理运营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拟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加强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管理运营机构规范开展转贷资金管理运营工作协调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转贷资金,加强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负责对办理转贷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转贷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有关工作。

)人行潮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银行机构的指导,协调、督促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六条 管理运营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开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负责控制运营风险,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合作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愿意为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并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负责转贷资金使用的审批、拨付、跟踪、收回

第三章 服务对象

条 转贷资金服务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含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服务对象)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承诺转贷和保证转贷资金安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合作银行

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潮州市依法设立,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潮州市辖区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管理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

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转贷资金安全。

(二)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将资料提交管理运营机构

(三)持续跟踪转贷资金走向,保证转贷资金发放时全封闭运行,续贷贷款发放后即时将使用的转贷资金及企业应支付资金使用费转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四)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第五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十条 转贷资金使用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含)

第十条 为提高转贷资金运转效率,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3个自然日的日综合费率为0.3‰;超过3个自然日的,超过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

第十条 转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服务企业;若出现多家企业同时申请的情况,则未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优先。

第十条 转贷资金产生的使用费及利息按出资比例计提分配。市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使用费及利息在扣除税费后注入转贷资金,扩大转贷资金规模;国企出资部分产生的使用费及利息在扣除税费后归出资国企所有。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按管理运营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续贷的,出具转贷承诺意见,并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送管理运营机构

第十条 审批。管理运营机构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条 划拨。管理运营机构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十九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尽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企业发放贷款。经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及时企业使用转贷资金和应支付资金使用费一并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二十条 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管理运营机构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管理运营机构定期统计业务数据,并在每季度首月15前汇总上季度转贷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报。转贷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协调机制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转贷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运营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转贷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转贷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管理运营机构每年向协调机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运营机构、各合作银行对使用转贷资金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转贷资金发生损失时,管理运营机构启动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代为清偿后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对经其审核同意续贷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对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转贷资金未按规定时限(最长7个工作日)完成转贷并转回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需根据本办法、与管理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无条件足额偿还转贷资金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管理运营机构负责追偿。

(三)管理运营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12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年11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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